
浙江省《城鎮汙水處理廠主要水汙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將於2019年1月1日起實施,該《標準》由浙江省環境保護科學設計研究院、浙江省環境監測中心、浙江大學共同起草,將有利於省水環境質量改善和全省生態環境保護。
該《標準》不僅明晰了現有城鎮汙水處理廠定義,對新建城鎮汙水處理廠更是從嚴要求,不論規模大小,主要水汙染物均執行本標準中新建城鎮汙水處理廠主要水汙染物排放限值。
《標準》規定了CODcr、氨氮、總氮和總磷等4項汙染物控製要求。其餘汙染物控製要求仍按照國家標準《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A標準執行。本標準規定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家和省有關部署、轄區內水質目標改善需求、重點敏感水域水質保護要求,確定執行本標準的現有城鎮汙水處理廠名單及實施時間,並報省建設廳和省生態環境廳備案;新建城鎮汙水處理廠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排放要求。
《標準》發布實施後,將為浙江省城鎮汙水處理廠清潔排放技術改造提供依據。預計每年將減排CODcr、氨氮、總氮和總磷分別為18144、6048、3629和363噸,並將倒逼提升汙水防治前端治理(如:工業廢水與生活汙水納管分流)和汙泥處置(改造後汙泥需統一處理,防止二次汙染),促進全省汙水治理技術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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