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應稅噪聲應納稅額的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以下簡稱環境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已經於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稅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繳納環境保護稅。其中,噪聲是應稅汙染物之一。
一、應稅噪聲應納稅額標準
應稅噪聲按照超過《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2348-2008)的分貝數確定。
應納稅額標準
稅目 | 計稅單位 | 稅額 |
工業噪聲 | 超標1-3分貝 | 每月350元 |
超標4-6分貝 | 每月700元 | |
超標7-9分貝 | 每月1400元 | |
超標10-12分貝 | 每月2800元 | |
超標13-15分貝 | 每月5600元 | |
超標16分貝以上 | 每月11200元 |
二、應稅噪聲分貝數計算方法
(一)納稅人安裝使用符合國家規定和監測規範的噪聲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自動監測數據計算;
(二)納稅人未安裝使用噪聲自動監測設備的,按照監測機構出具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的監測數據計算。
環境稅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納稅人加大環境保護建設投入,對納稅人用於汙染物自動監測設備的投資予以資金和政策支持。
三、應稅噪聲應納稅額的計算說明
根據環境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財政部、稅務總局、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環境保護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3號)對應稅噪聲應納稅額的計算說
明如下:
(一)一個單位邊界上有多處噪聲超標,根據最高一處超標聲級計算應納稅額;當沿邊界長度超過100米有兩處以上噪聲超標,按照兩個單位計算應納稅額。
(二)一個單位有不同地點作業場所的,應當分別計算應納稅額,合並計征。
(三)晝、夜均超標的環境噪聲,晝、夜分別計算應納稅額,累計計征。
(四)聲源一個月內超標不足15天的,減半計算應納稅額。
(五)夜間頻繁突發和夜間偶然突發廠界超標噪聲,按等效聲級和峰值噪聲兩種指標中超標分貝值高的一項計算應納稅額。
(六)噪聲超標分貝數不是整數值的,按四舍五入取整。
(七)一個單位的同一監測點當月有多個監測數據超標的,以最高一次超標聲級計算應納稅額。
(八)聲源一個月內累計晝間超標不足15晝或者累計夜間超標不足15夜的,分別減半計算應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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