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修複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生態環境損害修複行為,根據《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製度改革方案》《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製度改革實施方案》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生態環境損害修複,是指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後,為將生態環境及其生態係統服務功能恢複至修複目標水平,而采取的各項必要的、合理的措施。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生態環境損害修複實施範圍為,依據磋商、訴訟結果,由賠償義務人自行修複或委托社會第三方機構修複。經鑒定評估確實無法修複的,實施替代修複。替代修複按照《浙江省生態環
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浙財建〔2018〕99號)的規定實施。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賠償權利人、賠償義務人是指《浙江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製度改革實施方案》中確定的賠償權利人和賠償義務人。
第五條 修複完成後應進行生態環境修複效果評估。
第二章 生態環境修複的組織與管理
第六條 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賠償協議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行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複。
也可以委托具備修複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複。修複資金由賠償義務人支付。
第七條 自行修複或委托社會第三方機構修複,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編製生態環境損害修複方案;
(二)邀請專家對生態環境修複方案進行論證;
(三)論證通過的修複方案應送達賠償權利人,內容包括修複目標、修複技術路線、修複實施方式、時間期限等;
(四)按照論證通過的修複方案,對受損的環境進行修複。
第八條 修複施工單位應根據修複方案進行施工,做好修複施工過程管理,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落實環保措施,防止發生次生環境問題。
第九條 修複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調整的,賠償義務人應及時向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報備變更內容並得到書麵同意;重大變更需重新組織評審。
因不可抗力導致修複項目無法繼續的,由賠償義務人提出申請並由鑒定評估機構出具評估意見,經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同意後,方可中止修複項目,並繳納賠償金。
第三章 修複的監督與效果評估驗收
第十條 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委托社會第三方機構對修複效果進行評估。
第十一條 修複效果評估完成後,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組織召開驗收專家會。
第十二條 驗收專家會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社會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生態環境修複效果評估報告;
(二)修複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三)其它需要提供的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 修複效果未達到目標的,賠償義務人應進行整改;確實無法達到目標的,應經社會第三方機構評估後,繳納相應的賠償金。
第十四條 生態環境損害修複效果應及時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條 修複項目的實施單位和從事生態環境損害修複方案編製、修複項目施工、監理、監測、修複效果評估等第三方服務機構及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六條 對不履行生態環境損害修複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列入誠信黑名單。
第十七條 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規範性文件對生態環境損害修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各設區市可根據實際情況製定本地區的生態環境損害修複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電話:400-9008-571
傳真:0571-86925750
郵箱:hzyeking@163.com
郵編:310018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6號大街452號高科技企業孵化器2幢A座23F